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底即将到来,对于企业财务人来说,年底结账,规范调整,梳理会税差异,应对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将成为财务工作的重头戏。

    一、金税三期的上线

    自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上线,税务管控理念和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得到了更新和升级,税务机关对企业实现360度全方位的信息收集,企业实时处于税务机关的全程监控之中,是国家税务利用大数据理念对税收征管进行信息管控的重要举措:

  (一)、金税三期的启动运行,是税收风险管理的新路径。金税三期有效整合了以往众多的应用系统,能够解决基础数据不规范、表证单书不统一、内部传递不及时等问题,实现涉税数据的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

  (二)、金税三期完善了与第三方的信息交换系统,能够解决税务机关的信息孤岛问题,拓展税收管理数据来源,为实施风险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

  (三)、金税三期建立了风险分析的数据仓库,能够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打造以风险管理平台为支撑、以风险分析应对为核心的“互联网+风险管理”品牌;

  (四)、金税三期对纳税人行为进行个性化风险分析和规律总结,按涉税风险进行等级推送、分类应对,促进税法遵从度提升。

    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中的风险提示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

  (3)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本企业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并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手续。

    采用政策风险扫描预警提示服务,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质量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能进行比对。根据这样的风险指标和其他的业务逻辑去进行审核。如果你通不过这个监控系统,就会提示纳税人修改或者不修改,并且,税务局可以在后台数据可以进行监控,了解企业初始填写的情况,并利用这些疑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才能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金三”风暴下建安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四、对照减税政策,细化内部财务审核

    1、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2、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4、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5、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6、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五、剖析会计准则变化,探寻汇缴应对方法

    1、收入准则

    核心原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

    收入确认“五步法”: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单项履约义务→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政府补助

  (1)货币性资产: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确凿证据表明是按固定定额标准拨付的, 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职工薪酬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折旧方法的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六、汇算清缴的风险及面对风险时的补救措施

    1、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包括: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②自制凭证扣除;③有效证明。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4、租金收入与租赁费用

    租金收入,各期的收入不一定相同;租赁费用,各期的费用相同

    5、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每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税收优惠中的利益维护与风险识别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且备案时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间,并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